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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进一步规范我校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工作的通知

2024/05/29  点击:[]

为深入贯彻落实从严管档要求,明确职责程序,规范我校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流程,提高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水平和利用效能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、《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》(中办发〔2018〕60号)精神,本着“严格管理、安全保密、规范程序、方便利用”的原则,现就进一步从严规范我校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工作通知如下:

、查阅事由

有下列用途之一的,经组织部、人事处批准后可以查(借)阅我校教职工干部人事档案:

1.政治审查、发展党员、党员教育、党员管理等;

2.干部录用、聘用、考核、考察、任免、调配、岗位聘用、教育培养、职称评聘、表彰奖励、工资待遇、退(离)休、社会保险、治丧等;

3.人才引进、培养、评选、推送等;

4.巡视、巡察,选人用人检查、违规选人用人问题查核,组织处理,党纪政务处分,涉嫌违法犯罪的调查取证、案件查办等;

5.经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(党组)、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编史修志,撰写大事记、人物传记,举办展览、纪念活动等;

6.干部日常管理中,熟悉了解干部,研究、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等;

7.其他因工作需要利用的事项。

干部本人及其亲属办理公证、诉讼取证等有关干部个人合法权益保障的事项,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人事处查阅档案。

二、查(借)阅人员要求

1.查(借)阅人员必须政治意识强、了解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。

2.查(借)阅人员必须两人以上,且系查借阅单位中共党员。

三、查(借)阅流程

1.查档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查借阅手续,校内单位查阅干部人事档案,须按要求填写《湖北医药学院干部人事档案查(借)阅审批表》(附件),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盖部门公章,报组织部、人事处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,副科级以上干部由组织部审批,其他人员由人事处审批,经档案馆负责人签批后,由负责干部人事档案具体工作人员办理。

2.除学校纪委、监察专员办公室、组织部、人事处确因工作需要外,校内其他单位、个人原则上不能查借阅教职工干部人事档案。因特殊情况需查借阅教职工干部人事档案的,须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批准。校外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查阅干部人事档案,需带单位介绍信及个人有效证件,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或业务关系由校内相关单位引荐,按程序审批和登记后查阅档案。

四、查(借)阅注意事项

1.查阅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查借阅规定,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。凡不符合查借阅档案手续,档案管理人员有权拒绝。

2.任何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与其有夫妻关系、直系血亲关系、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干部人事档案。

3.查借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,严禁涂改、圈划、污损、撤换、抽取、增添档案材料,未经批准不得复制档案材料。特殊情况需要复制的,须事先在《湖北医药学院干部人事档案查(借)阅审批表》中列出需要复制的材料明细,经党委组织部、人事处批准后方可复制。

附件:《湖北医药学院干部人事档案查(借)阅审批表》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档案馆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024年5月29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