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贯彻执行《档案法》和《保密法》,确保档案利用工作有序开展,使档案利用满足利用者工作需要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查阅档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。
二、查阅档案一般在档案馆进行。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借出使用,限期归还。
三、未经批准,利用者不得对档案内容进行摘录、复制。
四、院领导批准查阅的档案范围
1、珍贵档案
2、党委会、党委扩大会、党委成员民主生活会记录
3、院长办公会记录
4、学校重要证件原件(机构代码、法人证书、房产、土地证等)
5、审计、纪检、监察调查材料
6、干部、职工受处分的原始材料
7、刑事、治安案件调查材料
8、本人人事档案
9、重要的群众来信、来访材料
10、外单位利用我院的重要档案
五、限定查阅的档案范围
1、人事档案:组织部、人事处
2、干部考核原始材料:组织部
3、科技档案:科技处、科研课题主持单位或课题组负责人
4、财会档案:计财处、纪委、审计处
5、学生档案:学工处、研究生处、保卫处、教务处、各学院
6、基建档案:后勤处、资产管理处、审计处
7、固定资产档案:计财处、资产管理处
六、院内开放的档案范围
1、不属四、五项限定的档案。
2、院内已对外公布的各类档案。
七、院内各部门均可利用院内开放类档案;外单位和个人利用院内开放档案,须经档案馆批准。
八、查阅档案,应在档案馆办理查阅登记。
九、本制度由档案馆负责解释。